工业工程与管理
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际刊号:1007-5429
国内刊号:31-1738/T
学术数据库优秀期刊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来源期刊
       首 页   |   期刊介绍   |   新闻公告   |   征稿要求   |   期刊订阅   |   留言板   |   联系我们   
  本站业务
  在线期刊
      最新录用
      期刊简明目录
      本刊论文精选
      过刊浏览
      论文下载排行
      论文点击排行
      
 

访问统计

访问总数:58091 人次
 
    本刊论文
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浅议_受贿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了降低成本、归并风险,防止和根除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等项目中的不正之风,建筑工程领域引入招投标机制。然后,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在招投标环节的职务犯罪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本文就从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环节的职务犯罪的特点、表现形式、原因、对策等方面做一浅显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招投标,职务犯罪,受贿

  招投标制度最早应用在建设工程领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物资、服务供应能力的普遍提高,招投标制度被推广到诸如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多个领域和行业。由于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制度尚不完善,规范之间还存在很多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行业领域内的实践经验也非常缺乏,尤其是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虽然已着手改革,但旧的管理意识还停留在握权、审批、控制权力资源等阶段,因而招投标领域在行政权力的大量侵蚀下,近年来逐步演变成为多头管理、腐败频发的领域。由此可见,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现象在招投标中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着招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所谓招标投标职务犯罪,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用违法手段,以达到个人目的而背弃应尽责任、义务,破坏招标投标规范和秩序以至于违反刑法的一种反社会行为。其特点如下:

  1、犯罪职务的多元性。招标投标是一种交互行为,既有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也有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招标人非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搞虚假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贿赂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行贿手段获取中标;中标人擅自切割标段,将中标项目非法转让、分包给他人等等,情节严重的,都会构成犯罪。此外,招标投标管理、监督、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泄露招标投标机密,从中索贿受贿,情节严重者也是一种职务犯罪。

  2.商业性特征显著。招投标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而产生的。由于市场经济遵循的是平等竞争的规律,资源总是流向实力和基础最优之处。有些人如果凭借正常程序不能获得市场机会,就利用制度的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来赚取中标的机会,因此“获取市场机会,成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就成为招投标中贿赂犯罪的重要动机。而一般的贿赂犯罪则主要着眼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特定行业的管理政策性利益,如招工、招干、当兵、住房等;特定行业内的审批性利益,如推销产品、解决原材料、承揽工程、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等。由此可见,招投标中的贿赂犯罪商业性特点明显,主要侵犯了商业领域内的正常竞争活动和相关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4、犯罪手段的隐秘性。招投标中的贿赂犯罪的动机决定了贿赂犯罪时利用职权的间接性。传统的贿赂犯罪利用的职权内容主要是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批权、政策实施权,以及职权之间的相互影响力。而在招投标领域中管理监督部门利用的职权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的政策指导权,是间接地通过招投标程序实现的。例如进行一项公路建设招标项目,交通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指定行业所属的招标公司,在选择投标单位时更易于保障自己系统内部的企业中标。但这种职权的利用和行使不是直接进行的,而是间接进行的,是将行业部门的指导意见通过招投标形式变为现实。招标投标本来是在公开场合,采取公平竞争方式,实现公正交易的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然而职务犯罪的主体,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逃避处罚和打击,往往采取非常隐秘的手段实施犯罪活动。

  5、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按规定进行招标的,均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无论是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无一不关系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安全。在招标投标中实施的职务犯罪,侵害的是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招投标职务犯罪的发生形式

  1、透露招投标信息。招投标活动原本是为了使竞争公平、公正、公开,但一些投标人为了占据优势、获取内情并最终获得中标,不惜重金行贿知情者。而一些招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招标办的负责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也利用身在其中,知悉内情的优势违反保密规定,将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及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幕情况透露给投标人。

  2、项目分拆。为规避公开招标,将总体工程进行分拆,从而将单个工程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出现建设方将一个项目分成数个项目在做,施工方是一个项目接着一个项目在做的情况而且,表面上往往打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幌子,实际上则是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为了突出对工程项目发包权的绝对控制,生怕因公开招标而失去对工程项目发包权的话语权

  3、明订合同,暗搞协议。有的工程经过堂而皇之的招投标活动后,甲乙双方将符合要求的合同提交管理部门登记,以取得合法地位,以自然或人为因素而影响工程进度为借口,将已签订执行的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如增加工程款、延长工期、质量标准降低等。一些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或货物采购的单位,不按规定招标,在确定承包商、供应商的过程中采用“暗箱操作”;有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暗中限定招标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投标单位;有些招投标单位及监督、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过私下交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千方百计规避公开招标。规避公开招标主要有四种表现:一种表现是把项目化整为零。有的建设单位钻50万或30万元以上工程实行招投标的空子,把一项较大工程肢解为几个小的项目,每项工程不超过30万元,以避开市场。有的主体工程虽进入市场,但其地坪、下水道、水电安装,内部装饰等附属设施没有实行招投标,通过将整体项目进行分解,搞场外运作,逃避监督,这种现象在不少地方都存在。二种表现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标。三种表现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标。四种表现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不肯把自己应当招投标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应当邀标的项目不邀,或名为邀标实为直接发包,既不顾质量,也不讲效率、效益。

  5、施工企业之间陪标、串标、串通评委损害招标单位的利益。由于建筑业内挂靠和借资质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许多包工头和个体建筑老板会以多家建筑企业的名义参与一个项目的招投标,而且,从事建筑业的企业有很强的地缘性,很多企业原来是从一个母体中分裂出来的,在他们圈内形成一种无论是哪家单位承接工程项目,其他单位共同参与陪标的潜规则现象,对项目进行串标围标,以提高中标概率,出现一个项目表面上多家单位竞标,实际上无论哪家中标,包工头都会以中标单位项目经理的名义承接到该工程,甚至出现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情况,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程序公开,结果却不公正。

  三、招投标中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

  招投标中的职务犯罪到目前已经十分严重,由于行政管理意识的陈旧和行业利益因素的诱导,职务犯罪仍然较为突出,随着行政权力行使的部分公开化和市场竞争的扩大,一些担负着部分行政功能的企业、组织中的人员行贿受贿现象越来越显著。商业贿赂犯罪异军突起,成为与公务贿赂犯罪并重的招投标制度中的顽疾,这些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是不言而喻的。

  1、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埋下质量安全隐患。由于多次分包转包,施工单位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有的项目如果按照设计标准要求来做,甚至可能是负利润,加之施工单位为获得项目而支付的贿赂款、挂靠费都将被列入工程成本,于是在施工中放低标准、以次充好、短斤缺两、偷工减料的情况频频出现。一旦竣工验收时,就四处活动,打通关节,蒙混过关,

  2、陷入投资环境恶化的怪圈。建立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条件,也是体现优胜劣汰法则的根本途径。但由于这些不法行为的存在,直接伤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无法正常发挥,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使靠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立身的企业在竞争中落败,而靠行贿、欺诈或其他非正常手段获胜的企业却大行其道;本应是技术、质量、信誉激烈竞争的市场,却变成了畸形的竞争;本应是公平竞争、程序规范、运作有序的商业行为,却形成人人皆知的潜规则。在利用国外资金进行的招投标项目中,如果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国外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就会停止对中国的相关项目设施的贷款,我国利用外资提高国内企业或城市竞争力的机会就会丧失,也严重影响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信誉。

  3、资源配置严重不合理。贿赂犯罪行为使招投标程序流于形式,在招标方和投标方信息不均衡、各投标人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无法选出投标价最合理、技术水平最标准、履行能力最优良的投标人。这显然违背了招投标制度设立的初衷,而往往使一些管理监督部门或人员的关系户成为中标人,这些关系户中标后又将资金的一部分用来弥补先前支出的公关费用,使项目专用资金大打折扣,由此对所履行中标合同的质量也难免产生影响。贿赂犯罪只能使招投标变成瓜分配置资源的“合法”外衣。

  4、影响力交易[1]泛滥。上述情况中的投标单位、施工单位,由于自身缺乏合格过硬的技术、设备力量,再加上建筑市场粥少僧多的状况,为了争得工程项目,往往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通过各种渠道与建设方招投标机构的有关人员挂上关系,达成某种幕后权钱交易,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予现金或以出国旅游、房屋装修等方式给予好处,行贿的金额小到几千元大到几十万元以上。如原中国科学院上海某研究所基建处处长严某在负责基建工程发包过程中,接受项目经理张某为其支付房屋装修和购置空调款8万余元

  四、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招标投标职务犯罪,是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中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其产生有着包括法律、制度、道德水平、高额利润诱惑在内的多种原因和深刻根源。

  1、法律不健全。目前的招投标立法基础比较薄弱,虽然已经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但是由于母法规定的粗疏使得各地方的实施细则往往不一致,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规定。由此造成招投标过程中用法律约束的意识不够,往往依靠主管行政部门的管理经验、商业惯例等非规范类原则调整,使得人治的干预手段始终存在,为职务犯罪铺垫好了制度的基础。

  招标文件与合同签订脱节,造价难以控制,也给职务犯罪者留下了讨价还价的空间。据调查,目前绝大多数单位在招投标中采用招标文件与签订合同分开的做法。先招标,后签合同。一些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拼命压价,中标后利用设计图纸、勘察结果、施工合同的漏洞或不够明确的环节,采取无中生有、以小化大、以次充好、拉拢腐蚀等手段“加价”,给人为操作留下了很大空间。个别项目主管人员自恃掌握工程审批的特权与承包商沆瀣一气,以致于一项中标时百万元的工程,结算时增加到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2、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措施不力。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招投标运作方式,给职务犯罪者滥用职权提供了方便。法律虽然有明文规定,项目法人、行政主管部门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都应彼此独立。但目前一些单位在招投标时大都采用“一锅煮”的方式,招标单位同时又是项目法人、行政主管部门。个别单位在招投标时,虽然也吸收了其他业务部门的人员参加,但这些部门仍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由于招投标的运作程序严重偏离了法律的要求,加上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造成招投标少数人说了算,甚至形成“明招标、暗定标”,或“内定标、外陪标”的奇特现象。个别人正是利用发包、招标、评标的特权,大肆收受贿赂,使建设工程招标几乎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从近几年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看,受贿犯罪占职务犯罪案件的70%左右,而受贿犯罪的70%又发生在工程建设行业。如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刘中山、副厅长郑道访,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马其伟等巨额贪污受贿案,无不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腐败密切相关。

  3、工程建设高利润的诱惑,发现查处难度的增大,助长了职务犯罪者的侥幸心理。目前建设工程的利润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10%左,右,有的高达30%,加上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的现状,一些搞基建的老板不惜花重金拉拢腐蚀有关领导。而这种交易往往又是一对一的幕后交易,双方都得到了实惠,隐蔽性很大,发现查处的难度也很大。从目前查处的案件看,直接通过当事人举报查处的并不多,往往是事后因其他问题带出来的,而大量问题被掩盖下来,不少腐败分子未受到查处和惩治,由此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4、道德及诚信水平底下。投标过程中缺乏诚信和正当竞争意识,因而实践中常存在以下现象:一是约定串通报价、约定轮流中标、内部竞价内定后投标等串通投标行为和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二是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定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是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诚信理念的缺位和不正当竞争意识的存在为贿赂犯罪充实了思想意识基础。同时,私欲膨胀,心理失衡,导致握有实权者以权换钱。一方面,在商品经济大潮冲击下,一些领导干部渐渐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沉湎于对金钱的向往和追求。面对一个个“土农民”出身的包工头腰缠万贯,一掷千金的派头,他们的心理开始失去平衡;价值的天平开始倾斜。另一方面,你搞工程赚大钱,我用权捞点小钱,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使他们对金钱的渴望越来越强烈,最终都不惜以身试法。

  五、预防招标投标职务犯罪的措施

  职务犯罪不仅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助长了腐败行为,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工程招投标中的职务犯罪依法进行打击是非常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在预防上下功夫,从完善制度上加强对权力的监控,从源头上堵住伸向工程的黑手,努力把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1、抓紧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目前又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针对这些情况,对过去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和国际化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按照市场发展规律的要求,不断调整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办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经济行为,完善《招投标法》、《建筑法》的配套措施。

  2、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探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招投标的新路子。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缺乏专门的招投标人才,招标、评标委员会、工程监理难以独立,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走委托专门机构招标的路子。委托招投标,不等于放手不管。有关单位的党委和领导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加强对社会专门招投标机构监管的力度,必要时政府可派出稽查人员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要指导招投标机构成立行业协会,规范内部的招投标活动。主管公共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搞好建设工程前期的调查论证工作,注意把那些责任心强、遵纪守法、熟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充实到建设一线。在摸清底数、科学决策的基础上,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挑选那些守合同、重信誉的招投标机构和监理机构,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工作。这样,既保证了项目法人、行政主管部门和评标委员会的相对独立,也减少了由于“暗箱”操作可能带来的问题和纠纷,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加大对违法的执法力度,打造“阳光工程”。制定多套评分办法,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现行制度下,投标报价分的比重一般在80%左右,完善制定多套评分办法,使探听标底或泄露标底失去原有的存在价值。对在招投标过程中“陪标”、“串标”、“补手续”的建筑企业实行严厉经济处罚。对主办单位,建筑企业违犯情节严重的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3、加强制度建设,堵塞诱发职务犯罪的漏洞。用制度预防职务犯罪是科学的预防之道,因为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广泛性、长远性。招投标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到项目审批、勘查、设计、发包、分包、招标、投标、评标以及后续的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监理、资金结算等诸多环节,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证。

  第一,要完善工程项目审批和资金使用过程的制度规定,明确各级的职责和权力,保证行政过程中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根据《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结合建设领域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定、规章、程序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重点抓好以下方面:一是做好工程交易管理程序规章的制定。从建设工程项目报建、信息发布、招标投标、工程发包、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到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具体规定,将有关内容公布上墙,使交易双方在市场进行交易时一目了然。二是做好工程交易管理监督规定的制定。杜绝“暗箱操作”,严格要求有形建设市场交易中心从健全内部制约机制着手,以政务公开为契机,建立完善《交易中心管理工作人员守则》、《交易中心活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使各个环节密切协调、相互监督、按级负责、一环扣一环,做到前一个程序未办理,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谁的环节出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对各类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廉政措施,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建设合同和廉政合同“双签”制度。同时,要建立防范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招投标的预防机制,实行重大工程公示制度和集体审批制度,不断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保证群众对重大工程投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注重借鉴和吸收其他沿海开放地区政府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一些成功做法,采用国际公认的“菲迪克条款”和“实物清单一口价”惯例,尽快推行“无标底,低价中标”的招投标方式。通过进一步完善合同,严格控制“工期、质量、造价”三个重要环节,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从机制和源头上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

  第四、建立统一的招标管理机构、评标专家库及招投标有形市场。招标机构主要包括招标监督、管理和服务的相关机构。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招标管理机构,二是招标监督机构,三是招标中介服务机构,使招标监督、管理、服务三种职能相互分离,形成相互制衡的体制。这样对招标工作进行集中管理,有利于打破部门限制、地区封锁,净化招投标市场。同时打破行业、地区界限,以政府名义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按统一的评审和入库标准,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明确强制招投标监管的范围和限额,强制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在统一的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此外,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则和要求,克服行业、地方封锁的干预,各级必须要有一个集中、统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招投标活动统一在这一个有形市场进行,按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由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统一监管。这个招投标有形市场,是专门供招投标活动的一个场所,不能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

  第五,强化重点环节的防范,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从重大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情况看,有一个共同特点,主要是在招投标等环节以及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身上容易出现问题。检察机关负有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双重任务,要积极主动地与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联系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掌握立项审批工程项目的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协调预防计划。特别是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设计变更、资金结算、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及时消除和减少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

  第六,拓宽信息渠道,依法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活动。工程建筑领域的职务犯罪,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行贿受贿,其作案手段隐秘,一般不易暴露。检察机关要改变传统坐等办案的受案方式,结合执法执纪检查,有针对性地对工程建设廉政措施落实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以及资金结算情况进行检查,从中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必要时可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置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广辟信息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对掌握的线索,要组织得力人员进行认真的初查。在弄清情况、掌握证据的基础上,该立案的要坚决立案,该绳之以法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从而形成对职务犯罪,特别是工程发包过程中的不法行为的威慑。

  参考文献

  1 李德民。非正式组织与非权力性影响力[J ] .中国行政管理 ,1997 ,

特别说明:本站仅协助已授权的杂志社进行在线杂志订阅,非《工业工程与管理》杂志官网,直投的朋友请联系杂志社。
版权所有 © 2009-2024《工业工程与管理》编辑部  (权威发表网)   苏ICP备20026650号-8